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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局部细微差异 仍可认定为近似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13:49:00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海宇、全媒体记者陈春伟报道:4月23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2024年度江西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陶瓷酒瓶(双龙雕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应审核电子证据真实性

【案情简介】请求人洪某某于2022年10月14日获得“陶瓷酒瓶(双龙雕刻)”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230214405.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3月27日,洪某某就程某某侵犯涉案专利权向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了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电子证据,用以主张程某某涉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4月11日,程某某提交了答辩书以及版权登记证书,主张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完成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创作。5月2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交换意见。

合议组认为:1.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组成结构及各部分形状,尤其是瓶身、瓶颈、底足形状以及瓶身与两侧龙形的布局均基本相同,二者区别点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形状、图案构成近似,二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虽然程某某提交了被控侵权产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的登记日期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而创作完成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但未提供陶瓷酒瓶创作完成时的相关佐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创作完成时间不予采信。因此,程某某先用权抗辩不成立。

2024年5月2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程某某构成了对洪某某专利权的侵害,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等。6月14日,程某某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8日主动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在陶瓷酒瓶领域,版权登记和申请专利属于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但版权登记证书仅为权利人主张著作权的初步证明,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一般仅需登记人自主填报,无需相关佐证材料。本案中,当事人仅提交创作完成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时间的版权登记证书主张先用权抗辩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提供涉及证明创作完成时间的底稿、原件等证据,否则对该时间不予采信,充分展现了对证据认定的严谨性。对于行政裁决中使用通过电子存证平台产生的电子证据,能够提高权利人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但应审核其真实性。此外,行政裁决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分析。本案的裁决在采纳电子证据进行侵权判定、以著作权进行先用权抗辩、专利侵权判定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案例二:“沙发(C0M-C010)”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局部细微差异,仍可认定为近似

【案情简介】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取得“沙发(C0M-C010)”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59429.X。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4年5月31日,请求人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南康区卡西迈美式家具经营部等3家企业涉嫌侵犯其9件外观设计专利。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立案,于6月4日赴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集中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并于6月28日组织集中口头审理。

经比对,虽然被控侵权产品1缺少“侧面浮雕花纹”设计特征,被控侵权产品2的沙发坐垫俯视角将“内凹”设计特征改为直线式设计,二者存在局部细微差别,但被控侵权产品1、2与涉案专利套件产品1、2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无实质性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应以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024年7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该案在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及批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方面具有典型意义。一是强化了套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标准。该案在精准适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一般消费者观察习惯,从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即使存在局部细微差异,仍可认定为近似,强化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边界,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创新“集中调查取证+集中口头审理”模式。针对同一请求人批量专利侵权纠纷,创新采用“集中调查取证+集中口头审理”模式,高效处理批量专利侵权纠纷,为多主体、多环节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提供了新思路。三是提升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能。本案处理周期大幅缩短(立案至结案仅34天),快速、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震慑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例三:“鱼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案

通过调解在法律框架内探寻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

【案情简介】请求人全南县小仙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获得“鱼钩”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631767.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时合法有效。

2023年10月,被请求人鄱阳县某公司开始生产制造某款鱼钩,并在1688平台网店上进行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请求人于2024年6月5日向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前往鄱阳开展调查取证,并就该案向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寻求技术支持,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敏锐捕捉到双方存在和解可能——请求人希望推进专利产业化,被请求人有意通过专利技术做强做大鱼钩市场。基于此,工作人员积极发挥调解职能,主动搭建沟通桥梁,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意愿。后请求人以对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双方正在协商合作事宜为由,向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请求。

鉴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处理意愿,且撤回处理请求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2024年12月25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准许其撤回处理请求,并下达《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典型意义】该案体现了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的调解作用,推动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并展开合作协商,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有效维护双方商业关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寻求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支持的同时,通过深入分析双方核心诉求与潜在利益,运用调解协商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探寻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实现权益平衡与矛盾化解的双赢效果,有助于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四:假冒专利保健品案

借“高科技”噱头扩大产品影响力、牟取不法利益

【案情简介】2024年8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通报函,反映江西鼎高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杜仲雄花晶”产品涉嫌假冒专利。涉案专利为“一种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抑制肿瘤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为202410403685.8,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时的状态为“等待实审请求”,并未获得专利授权。

当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核查,当事人承认涉案产品“杜仲雄花晶”为当事人生产经营。当事人提供的专利申请通知书配料内容与涉案产品的成分完全不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生产了一批100盒“杜仲雄花晶”(生产批号20240508),以2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成都某公司。当事人在该批次产品的标签正面右上角标注“本产品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一种防治心脑血管疾病、抑制肿瘤的配方及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202410403685.8”。在当事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显示:该专利配方中的材料为“纳豆冻干粉、地龙蛋白、菊粉、橙皮、山楂、桂枝、木鳖子、檀香、硫辛酸、L-精氨酸、L-瓜氨酸”。而当事人生产的“杜仲雄花晶”(生产批号20240508)的生产记录和外包装显示,该产品的配方投料为“杜仲雄花90%、燕麦、环糊精、柠檬酸、柠檬酸钠”,与专利配方中的材料完全不相同。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杜仲雄花晶”产品违法所得共计2500元。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借“高科技”噱头扩大产品影响力、牟取不法利益的假冒专利案件,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一是该案当事人在保健品上通过标注与产品配方不同且尚未授权的专利内容来增加卖点,为假冒专利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二是通过对特殊食品假冒专利行为的高压严打,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民生的关注,对涉及民生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三是该案的处理对生产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

案例五:冯某某侵犯(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将外省产地的脐橙贴赣南脐橙标识

【案情简介】第6437839号商标为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在第31类“柑橘”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

2023年12月14日,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位于寻乌县杨梅坑工业园的一家果品加工厂存在将外省产地的脐橙贴赣南脐橙标识,冒充赣南脐橙的行为。同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2023年10月份至案发时,当事人以2.2元/斤的价格从外省购进脐橙至寻乌县杨梅坑工业园的果品加工厂,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共购进15万斤。当事人将其中1万斤用塑料框进行装框并贴上赣南脐橙标识,以3.15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剩余10.9万斤(光果,无包装)和案发日到货的3.1万斤外省脐橙,共计14万斤尚未销售。经核算,违法经营额为31500元。最终,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其销售的外省脐橙上标注“赣南脐橙”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赣南脐橙”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945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赣南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0年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首批保护名录。2024年,赣南脐橙以691.40亿元列地理标志百强榜第5位,10年蝉联水果类地理标志产品价值榜首。赣南脐橙以一果拉动百亿大产业,是推进兴果富民、推动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资源和抓手。保护好“赣南脐橙”商标品牌,对全省区域特色公共品牌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涉嫌销售侵犯“北京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假冒知名学府注册商标

【案情简介】第6792677号“北京大学”商标、第41197734号“PEKING UNIVERSITY”商标、第6792636号商标是北京大学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

2024年1月20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会同公安部门对共青城新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电脑内存有销售北京大学羽绒服的销售发货记录,并查获一批装有“北京大学”及北大校徽印花的快递包裹,收件人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北京大学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使用“北京大学”及北大校徽注册商标的服装,已销售金额达13.37万元,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已涉嫌犯罪。2024年2月7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知名学府注册商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学校的形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协同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在打击侵权假冒违法活动中实现跨部门协作,有效提升了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效果。

案例七:周某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案

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2024年4月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某抢注“陶溪川”商标一案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因从事过申请注册商标类的工作,对申请注册商标规则具有一定的了解及敏感度,从2017年开始陆续在10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50个“陶溪川”商标。该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陶溪川”商标使用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关的生产资料。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关于第61710336号、第61736885号“陶溪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裁定涉案第61710336号和第61736885号“陶溪川”商标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文书指出,首先,当事人注册涉案商标前“陶溪川”文化产业园已经在景德镇建成并经多家媒体宣传报道以及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期使用;其次,当事人在多类别注册“陶溪川”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具有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在多个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大量申请注册的情形。当事人囤积商标、大量注册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商标相近标识的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综上,当事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力,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本案是景德镇市首例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商标注册的环境,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利益,营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八:康某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第38091792号商标是伯特蜜蜂产品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第5572675号商标是贝亲株式会社在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0日。第1158584号商标是贝亲株式会社在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13日。

2024年7月10日,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材料,称康某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局于2024年7月11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假冒伯特蜜蜂产品公司注册商标的紫草膏、润唇膏、驱蚊水等商品以及假冒贝亲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爽身粉、祛痱粉商品,直至2023年4月20日被上海市奉贤警方在永丰县租住房查获。上述商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侵权产品,经公安部门侦查查明及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确认,商标侵权违法经营额合计为114784.4元。最终,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本人患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并已取得权利人谅解等情况,办案机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协作,跨区域协同作战,形成高效打击合力。同时,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彰显了执法的温度,实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案例九:文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厂名厂址的商品案

查处销售“烟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2024年4月9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智高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4入香烟呸呸卡(产品规格:356×580mm),数量24包;20入香烟呸呸卡(产品规格:368mm×530mm),数量16包;折烟卡系列,数量8张;24入香烟呸呸卡(产品规格:265mm×279mm×63mm),数量13包。上述4款产品均印刷有“南京”“双喜”“牡丹”“黄鹤楼”“中华”等众多知名香烟商标。

经查,上述4款产品涉及的所有香烟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合法拥有商标注册权。同时,涉案产品均未详细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4款产品均是从一名流动业务员处购入。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且无法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使用证明材料。最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处以没收涉案侵犯香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商品源头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意义】近期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悄然出现了一股“烟卡”风潮,无形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群体对香烟及其品牌的认识,甚至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成为烟民的隐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销售“烟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既教育警示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又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案例十:李某销售侵犯“优衣库”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坚决打击网络商品交易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是株式会社迅销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截止至2033年1月27日。

2024年7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函,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2月开始在淘宝平台申请开设三个店铺,且均未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明知的前提下,3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优衣库”防晒衣共1262件,销售额157804元,获利63100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中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后检察院决定对其不予起诉,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做行政处罚。最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商品交易中售假贩假多发,不仅侵害了诚信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强化网络商品交易治理,坚决打击网络商品交易中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彰显了法律的尊严。